民法典與你的企業息息相關
時間:2020-07-13 11:31:53 作者: 來源:
來源:企業管理雜志
導讀:站在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角度,即將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得到再多關注也不為過。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描述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老百姓的行為指南。作為致力于為企業界服務的中國企業聯合會的法律工作者,筆者更想強調這部法典與廣大企業的密切聯系。首先,從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來看,其目的是保護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以企業為主的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就是典型的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民法典在法律地位上僅次于憲法典,屬于基本法。規范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的各種民商法律法規都要以民法典為基石,恪守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基準性規定,雖然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規則,各商法可將民法典原則性規定進一步具體化,但后者必須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不得違背其中的強行性規范。因此,民法典可謂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參與市場競爭的根本法。即使將來條件成熟時再制定與企業更密切的商法典,也仍要以民法典為依歸。其次,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來看,其“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原則貫穿民事行為始終,也奠定了企業等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地位,并成為市場經濟核心理念——契約精神的支柱。這樣的精神不僅貫徹在企業間的民商事合同中,同樣也是企業與政府、勞動者、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和諧共處、互利共贏的基石。
此外,在民法典基本原則中,還有兩個是公序良俗原則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原則(簡稱綠色原則),這也警示企業經營者不能只看重經濟發展而忽視社會福祉與生命安全,而要永遠以尊重和珍視社會公共利益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底線。
進一步而言,民法典的具體內容中,除了那些特定歸屬于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范外,大部分內容都應受到企業及其經營者的高度關注。結合筆者工作實踐,這里特別強調企業需要重視但通常容易忽視的幾點。第一,民法典總則對民事主體的規定。除了營利法人及其出資人、董監高的規定是為企業和其投資人、經營者量身定做之外,民法典對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的規定對企業來說也有重要意義。筆者從去年開始有幸參與了國家清理民營企業被拖欠賬款第三方評估工作,發現不少民營企業在反映情況時,對拖欠方和被拖欠方主體辨認不清,經常將地方政府下屬機構、關聯性事業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混淆在一起,將被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和被拖欠工資的施工隊混淆在一起,還有的分不清法人內部機構和外部下屬單位的區別,更有甚者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視為債務人。雖然這些混淆或誤認常常在清欠工作人員幫助下得以糾正,但還是給清欠工作平添了不少工作量。而且一旦拖欠方與被拖欠方發生嚴重分歧,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上述混淆和誤認將很可能導致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第二,民法典物權編對營利法人章程地位的強調。民法典第269條規定:“營利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章程作為一個公司企業的“基本法”,在保護企業財產權利和規范企業經營活動上承擔著與法律法規相似的功能,理應受到企業加倍重視。“依法治企”不僅要企業經營者做到遵守外部法律法規,也要嚴格遵守企業內部章程,以免作出傷害企業整體利益或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的行為。實踐中不少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在創立之初不重視章程的制訂和遵守,甚至照搬網上的章程范本,隨意更改和廢棄章程內容,日常經營管理中視章程如無物。這就為企業財產界限不清、權利受損和日后產生大量糾紛埋下隱患。因此,“要像對待憲法一樣對待企業章程”,應是企業經營者和每個員工奉行的圭臬。第三,民法典物權編第四分編擔保物權。民法典將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和擔保法相關內容整合在一起,克服了過去只能用法律技術來解決兩法沖突的問題,并使保證責任承擔更加合理化,對于在融資活動中尋求擔保和提供擔保的企業而言都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那些可能因不慎擔保行為而陷入債務泥潭的企業有著強烈的警示作用。實踐中許多企業為了維持商業合作關系,甚至僅憑企業主之間的友誼,就為他人借貸提供擔保,而不對其中財務和法律風險進行評估和防控,結果卷入債務糾紛而陷于危機甚至瀕臨破產。
為此,企業在對外擔保上要比對自身經營活動還要審慎,畢竟自身經營活動主要由自己掌控,而對外擔保的風險很大程度上維系在被擔保的借貸雙方身上,不可測不可控因素更多。謹慎提供擔保,積極通過盡職調查和反擔保措施控制擔保風險,是企業必須掌握的基本功課。
第四,民法典對職場性騷擾問題的規定。民法典第1010條第二款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據此條款,不僅性騷擾實施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如果沒有履行防范制止性騷擾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在員工保護和社會責任意識不強的企業中,常常以為性騷擾的過錯方主要是實施者本人,甚至受害人也有一定過錯,譬如“穿著暴露”等問題,卻不清楚企業自身防范性騷擾發生的義務。實踐中,如果沒有制度性的預防和監控,特別是受害人投訴機制和對實施者的懲罰機制一旦缺位,利用職權或從屬關系實施的性騷擾就很難被防范和制止。因此,民法典做此規定很有必要,也為受害人維權提供了更多機會,同時要求企業更加重視建立、完善尊重和保護員工權益的制度與文化。第五,民法典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名稱權的規定。民法典第1013條至第1014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現實中很多商家為吸引客戶或在競爭中打開局面,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這種情形已經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為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假冒他人商標等行為一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民法典更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行使和處分其名稱的各項權利,同時拓寬了構成企業名稱權侵權行為的范圍,從而為企業更加有力地維護自身名稱權奠定了堅實基礎。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遏制互聯網時代隨意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建立網站、博客、微博、公眾號等信息平臺并從事商業活動的侵權行為也有重要意義。篇幅所限,筆者僅指出以上幾處企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而民法典這樣包含1260個條文的大部頭,需要企業關注的地方還有很多。需要強調的是,以企業家為代表的企業經營者是企業領導力的載體,他們本身也是企業的重要財富,而企業家作為自然人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更受到民法典的全面規范和保護。站在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角度,即將于明年元旦正式生效實施的民法典,得到再多關注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