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生概念的提出不僅引起生物學界的廣泛關注,被譽為繼達爾文進化論之后的又一次理論創新,更為重要的是,該范疇還延展到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諸多領域。對于公共管理領域,共生理論具有研究適用的可行性,可以用來探討多元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公共管理領域引入共生理論迎合了政府轉型的需要和公共管理學科發展的需要。然而,共生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研究中尚屬起步階段,對于共生關系多樣性的匹配、共生關系相變的動力以及共生關系類型的決定因素——共生規范問題,尚需進一步探討。
關鍵詞:共生/共生理論/公共管理領域
作者簡介:劉志輝(1981-),管理學博士,天津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系講師,天津 300222;沈亞平(1956-),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天津 300071
基金項目: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TJGLWT15-003)。
共生作為生物科學中重要的基本概念,涉及到生物學眾多的分支學科。有人認為共生的提出是繼達爾文進化論之后又一次重大的理論創新,其重要性不僅體現在共生是生物科學的理論網絡,還在于共生涉及許多實際應用問題。共生是一種普遍的現象,其存在范圍不限于生物領域,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概莫能外。共生不僅可以幫助認識、理解和解決眾多的實際問題,而且還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生物哲學,乃至作為一種方法論。因此,共生理論引起了學界廣泛而持續的關注。近百年來,對于共生的研究越來越活躍,不但生物學家、醫學家熱衷此道,許多研究人文科學的專家學者也紛紛加入這個行列,研究范圍日益擴大,研究成果不斷深入,蔚為壯觀。[1](P50-54)本文追根溯源,考察共生概念演化的歷程,從生物學共生概念的產生、發展到共生被應用到社會科學諸領域的情況,重點分析哲學意義上共生和經濟學意義上共生。隨后嘗試將共生及其理論引入公共管理領域,探討共生范疇在公共管理領域的適用性以及可能的意義和面臨的挑戰。
1 共生的起源——生物學意義上的共生
“共生”一詞來源于希臘語,其概念首先由德國真菌學家德貝里(Anton de Bary)在1879年提出,用以指不同種屬生活在一起,并具有延伸的物質聯系。[2](P2-4)他認為共生是一種自組織現象,生物體之間出于生存的需要必然按照某種方式互相依存、相互作用,形成共同生存、協同進化的共生關系。[3](P1-10)他指出生物間的共生方式存在多種形式,包括共生、寄生、腐生。隨著理論研究的深入和實踐的發展,共生在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都得到了豐富和拓展。但是,內涵與外延的拓展并未促成學界對共生理解上的一致,相反由于學科傳統和學術傾向的迥異使得人們對共生概念產生了分歧,由此也就產生了廣義共生和狹義共生之別。狹義共生說認為共生是物種間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德國科學家畢希納(Buchner)認為共生是兩種不相似有機體之間親密的持久的聯合并且傾向于將共生限制為互利的結合。原生動物學家戴維斯(Dale S.Weis)也把共生定義為幾對合作者之間的穩定、持久、親密的組合關系。[4](P149-157)廣義共生說認為物種之間存在代謝和能量轉換等利害關系就是共生。該理論的代表有美國生物學家瑪格麗斯(Margulis),其從生態學角度指出:“共生是不同生物種類成員的個體在不同的生活周期中重要部分的聯合”。高夫(Goff)1982年指出:共生包括不同程度的寄生、共生和共棲。[5](P255-256)當然,生物之間的相互聯系是動態的、復雜的,生物共生方式或類型的劃分更多的是一種理論上的界定,實際上不同的共生類型之間存在著相互轉化、滲透,因此應以發展的視野來認識共生概念所蘊涵的內容。